安徽省天文学会会员申请表

 

 安徽省天文学会章程

(二 OO 五年四月会员代表大会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安徽省天文学会,英文译名: Astronomical Society of Anhui 。

第二条 安徽省天文学会的性质:由安徽省内天文学工作者及与天文学科有关的科技工作者和教师, ( 热心天文事业 ) ,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和交流,为推动安徽省的天文事业和中国天文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安徽省天文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受中国天文学会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徽省天文学会的常驻地:安徽省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天体物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安徽省天文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天文学术活动和天文普及活动,推荐优秀的科研成果和科普作品。

(二)培训和推荐天文人才,关心和扶持青年天文工作者的活动,鼓励会员对天文事业提出建议和发挥咨询作用。

(三)向有关部门反映天文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参与中国天文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和交流信息,接受中国天文学会委托在本地区内代办某些业务。

(四)发展同国内、外天文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安徽省天文学会会员种类:接受个人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安徽省天文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四)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并在天文学术领域做出一定成绩的科学技术人员;

(五)取得硕士学位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六)具有讲师、工程师、实验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与天文学科有关的科技工作者;

(七)热心天文事业并做出成绩的其它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需由本会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

(六)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向中国天文学会推荐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学术资料和活动登记处及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自由加入其它弟兄学会,并有权独立地分别参加兄弟学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 / 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如非专职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是天文学科中专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但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直辖市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料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4 月 16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安徽省天文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天文学会组织组

                           2005 .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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